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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庫集中支付是什么意思,如何理解國庫集中支付(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中的問題與建議)

01-18 互聯網 未知 百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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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國庫集中支付是什么意思

國庫集中支付是指在銀行清算系統和財務支付信息系統的支持下,通過國庫賬戶系統向收款人支付資金的系統。國庫集中支付分為財務授權支付和財務直接支付。

實施國庫集中支付的原則

1、方便原則:國庫集中支付可解決政府資金分配程序復雜、流通環節多、資金流通速度慢等問題,各部門、單位使用資金效率較高;

2.實施原則:國庫集中支付具體實施時,要逐步實施集中支付,對各類資金進行分類,先易后難。在實施過程中,要及時總結經驗,不斷改進和完善;

3、法律原則:在財政部有關法律下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,確保政府資金的標準化使用,提高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率,滿足國家法律管理的要求;

4、效益原則:在實施國庫集中支付的過程中,應實現效益有限的原則,加強政府資金的統一調度和管理,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。

2、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中的問題與建議

河南省西平縣自2010年下半年實行縣直國庫集中支付改革,2015年底實行鄉鎮集中支付改革以來,國庫集中支付改革進展順利。但在運行過程中,還存在一些問題,與國庫集中收付改革的實質,以及新《預算法》要求國庫轉變在集中收付業務中的職能和作用相悖,因此,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迫在眉睫。

現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中的問題

(一)現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設計不盡合理,弱化了國庫監督職能。國庫集中收付改革的實質是財政資金集中到國庫單一賬戶,實現收入資金全部歸集到國庫單一賬戶,支出全部從國庫單一賬戶直達收款人賬戶。我國自2001年實施改革以來,稅款收入已經實現了稅款直達入庫,但支出卻偏離了改革的根本要求,弱化了人行國庫部門監督職能。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后,在“商業銀行先支付,國庫部門后清算”的集中支付模式下,財政部門或者預算單位直接向集中支付的代理銀行下達支付指令,代理銀行先行支付,再向國庫部門進行清算。國庫部門由過去的逐筆、實時的事前、事中監督,變成了匯總、事后的監督,實行“先支付,后清算”的模式后,國庫只能被動地對全部支付資金進行清算。一方面,存在財政部門在額度或庫存余額不足的情況下,仍簽發支付指令,國庫無法辦理資金,代理銀行墊資,財政變相透支;另一方面,地方金融機構為了拉財政存款,認定代理銀行資格時,地方金融機構“爭相拉客”,一旦確定,代理銀行在清算過程中即便發現有違規支付情況,財政部門說一不二,也不敢大膽行使代理監督職能,代理支付銀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,人行國庫部門只能事后監督時才能發現。

(二)現行國庫集中支付風險存在多樣性、隱蔽性?,F行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財政資金撥付方式,財政資金管理從“分散管理”變為“集中管理”,財政資金風險也隨之從“分散”轉為“高度集中”,導致財政資金支付風險變得多樣、隱蔽。一方面,目前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財政資金類型多、管理方式多、來源渠道多,在預算、用款計劃、支付、清算、核算等各個環節中都可能存在使資金安全受到威脅的隱患,形成了資金運行風險的多樣性;另一面,財政資金集中支付資金量大、收支業務頻繁,加上財政部門、人行、代理銀行、預算單位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,人行國庫部門很難識別各相關環節的全部風險,也是集中支付風險存在較大隱蔽性的原因。

(三)國庫集中支付監管存在問題?,F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,監督時間滯后,監督對象增加,國庫處于被動清算地位。在傳統支付模式下,人行國庫部門直接辦理財政支出,對財政撥款的監督是事前監督,比較容易發現和解決問題。在現行支付模式下,財政部門開出支付令,商業銀行無條件辦理集中支付命令,將資金直接從其財政零余額賬戶上支付給收款人或用款單位賬戶,并根據當日資金支付情況向人行提出清算,客觀上造成國庫對預算支出的監督在時點上相分離,國庫部門的財政資金撥付監督權由代理銀行取代,在代理行劃至國庫部門清算時,若國庫部門發現支付中有問題,無法單獨拒辦某筆或某幾筆明細支付,人民銀行再怎么監督,也木已成舟,如補救不及時易形成資金風險。

(四)代理銀行集中支付的弊端顯現。一是不符合單一賬戶制度。財政部門既在人民銀行開立賬戶,又在商業銀行開立賬戶,違背了單一賬戶制度的初衷。二是代理銀行向各單位支付資金后才與國庫清算,導致商業銀行先付后收,違反了“恪守信用、履約付款、誰的錢進誰的賬,由誰支配,銀行不墊款”的支付清算原則。三是商業銀行辦理集中支付業務,國庫憑證傳遞環節多,資金清算時間長,降低了國庫支付效率。

(五)代理銀行履行監督職責難。代理銀行在集中支付系統建設中,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財力,可以說既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,又是負有監督職責的監管者,代理銀行很難履行好監督職責。

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建議

(一)切實加強制度建設,建立真正意義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。經理國庫要有法可依、依法執行,新《預算法》并未明確國庫監督職責,需要進一步修訂《預算法實施條例》和《國家金庫條例》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,細化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職責權限,對國庫集中收付作出統一的制度規定和操作辦法,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,明確以國庫單一賬戶為核心,所有財政性收入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,所有財政性支出均由國庫單一賬戶直接支付到最終收款人。

(二)實現對國庫集中支付風險的系統化、整體化、全程化管理。集中支付中業務環節多、資金支付量大,風險點多、風險隱蔽性強,結合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實際,應加強國庫資金監控,對國庫資金運行進行實時、動態監控,實行系統監控為主、人員監控為輔的“雙控”模式。如在目前模式下應建立一個財、庫、代理銀行資金監控共享系統,人行國庫部門可以提前進行風險判斷、監測、預警等,降低資金支出風險。

(三)進一步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,推動國庫單一賬戶的建設。按照“橫向到邊,縱向到底”的要求:一是規范國庫集中支付制度,收回通過商業銀行完成集中支付模式,支出由人民銀行國庫單一賬戶直接支付給商品、勞務供應商或收款人賬戶。二是加快實現財政非部門預算管理單位的國庫集中支付步伐,在將所有預算單位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同時,將非部門預算單位的財政專項資金支出,也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。

(四)積極推進人民銀行直接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。目前國庫部門技術手段已經成熟,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已具備直接辦理國庫集中支付的能力,人民銀行國庫3T系統使國庫核算手段和保障能力大大增強,能嚴格按照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》有關要求,通過TCBS系統一點接入、一點清算,實現財政資金的“集中管理、分賬核算、統一調度”,將款項直接劃轉商品或勞務供應商賬戶。通過人民銀行國庫直接辦理集中支付業務,進一步增強國庫資金的安全性,減少支付周轉環節,既解決代理銀行墊付資金問題,又強化人民銀行監督職能,更符合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宗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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